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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企业资产重组中的流转税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14  阅读次数:1505次
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发布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和《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分别明确了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务处理。上述两个文件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均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以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对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的合并和分立行为,在《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比较容易把握。由于纳税人一般的资产转让和非货币交换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而资产重组中的出售、置换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如何有效地将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的出售、置换行为与一般的资产出售和非货币性交换区分开来非常关键。否则,实践中各种避税行为将会严重影响增值税和营业税税基,且容易导致税企双方的争议。对此,中国税网税收政策解读专家组成员赵国庆就此作了分析。

 

 

  
 
 从上述解读中您可以了解到:
  
  如何有效地将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的出售、置换行为与一般的资产出售和非货币性交换区分开来,进而确认资产转让是否要缴流转税,可以借鉴国外税制中普遍做法。即,征收增值税或货物与劳务税的国家中都有的一个专门的规则——“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业务转让规则”(简称“TOGC规则”)。
  
  根据TOGC规则,对于同时符合以下6个条件的资产转让行为,都确认为不属于增值税或货物与劳务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相关流转税。
  
  1.资产的转让行为必须构成一项业务的转让。
  
  2.受让方在受让资产后必须利用该资产从事与转让方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如果仅有部分资产被转让,这部分资产能够独立的运营。
  
  4.转让的资产在转让时和转让后必须处于持续经营的状态。
  
  5.受让方在受让资产后不能立即转让这些资产。
  
  6.受让方在资产受让时必须是增值税或货物与劳务税的注册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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