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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25 阅读次数:1378次
【文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效性】
有效
财税[2011]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国
家
统
计
局
、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
2
0
1
1
]
3
0
0
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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