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规范和充实缴库退库管理要求,确保税款缴库退库管理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保障国家税收资金的安全、完整。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于2014年9月1日联合制发了《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部分条款在理解和执行上存在一些差异,于2015年10月对退税的办理时限和退税的账户两条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发了《关于修订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款缴库退库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为进一步增强该文的规范性、合理性,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回应税务总局要求和基层执行情况反馈,对该办法再次进行修订。
二、修订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将第一条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修订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由于第三条第一款中的“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 和“纳税人直接通过银行将应缴纳的税款缴入国库”的属于同一种业务类型,故对“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的表述予以删除。同时,我省不涉及“代售人”的业务,故未在办法中列示。
(三)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对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和代征人汇总缴库办理税款解缴的限期限额由原来的5天、1万修改为10天、20万。
(四)第十八条的缴款人税务登记号修改为规范的“缴款人税务登记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表述。
(五)考虑不在公告中规定对工作人员违反该文件的处理、处罚等内容,对第五十三条予以删除。
(六)考虑到表述的严谨性,增加第五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