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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06  阅读次数:1309次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
    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有关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要求,为加强税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专业人员素质,在总结原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关于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发〔1998〕18号)、《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1999〕104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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