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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业务报告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2/03/20 阅读次数:1215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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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降低企业税收风险,3月6日,北京市国税、地税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业务报告的公告。 公告明确指出,“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报告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工作流程、报告格式及有关要求针对纳税人涉及企业所得税税款缴纳事项出具的书面报告”。 公告明确规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以下事项的,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报告”。“凡发生以下事项”包括:(一)专项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年度纳税申报;(三)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四)当年弥补亏损;(五)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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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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