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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居住性住房应免征房产税
发布时间:2012/03/14  阅读次数:1296次
 “1994年财税改革理顺了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但改革并不彻底。”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开发银行顾问、原副行长刘克崮表示,结果导致在政府间收入分配关系中,县乡财政困难,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不匹配。此外,就是间接税比重过高,达到税收总额的60%。 
    “间接税虽然有利于财政收入,但会加大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刘克崮表示,产生的后果就是,导致收入差距拉大。他举例说,2000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之比为2.85:1,2010年达到3.45:1;我国基尼系数在2000年就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城镇和农村居民内部,基尼系数也在提高。
    “应借营业税转增值税改革之机,降低间接税占比,减轻老百姓税收负担。”刘克崮建议,同时要尽快实现按家庭为单位,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的基础上,扩大个人所得税覆盖面。拉大税率级次间距,降低中等收入阶层税率。适时降低股票印花税率,同时对短期股票转让收入恢复征收所得税,并给予一定扣减额。逐步将房产税和资源税分别培育为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地方税的主体税源。
    “对大众基本居住性房产免征房产税。”刘克崮说,财税支出和收入政策应继续对民生及小微经济体和小微金融机构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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