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鉴证业务 | 税务风险管理 | 财税咨询 | 涉税代理 | 涉税策划 | 海关业务 | 代理建帐记帐
新闻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国家税务总局就支持雅安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下发紧急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03  阅读次数:1505次
支持地震灾区生产自救 帮扶纳税人渡过难关
国家税务总局就支持雅安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下发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13年04月2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字体:【】【】【

    为支持地震灾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帮扶纳税人渡过暂时难关,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就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发出紧急通知,就做好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查补税款滞纳金的加收、欠税核销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根据通知精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一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予以核准。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情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3年12月31日。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对因地震灾害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在2013年4月20日以前被税务机关查处需要补缴税款的,其所涉及的滞纳金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起算,自2013年4月20日起中止计算。滞纳金重新起算的时间,由原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受灾情况和生产经营恢复情况确定。对于地震灾害中纳税人实际已不存在的,由税务机关根据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次性办理核销。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通过办税服务厅、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及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将上述延期申报纳税等有关规定事项尽快告知纳税人,并做好相关咨询答复工作,提供各种服务便利,帮助纳税人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打印】 【关闭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顶部】
  通知公告
  快速通道
  公共信息
交通违规查询 天气预报
公交路线 航班查询
火车查询 IP地址查询
  友情链接
返回首页 | 关于我们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大扬税务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政维嘉楠
电话:0551-65556187 传真:0551-65556187 邮箱:dycta@foxmail.com
地址:合肥市临泉路中环国际广场A2座710室 邮编:230011 皖ICP备11007268号-1

皖公网安备 340102026002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