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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营改增”试点税务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辅导材料
发布时间:2012/03/21  阅读次数:1926次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使广大纳税人能够准确掌握试点政策及新增值税申报表填报办法,特根据财税〔2011〕111号以及本市2011年第5号公告,就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申报填报事项编写本辅导资料,供纳税人参考使用。
 
目 录
第一部分    申报表表样和填表说明
一、新增值税申报表表样
二、新增项目说明
第二部分    纳税申报资料
一、 填报资料
1、纳税申报表
2、未发生销售额减除或抵减税额
3、兼营非试点项目
二、纳税备查资料
三、认证与抄报税
四、电子信息采集
第三部分    新老增值税申报表对比说明
一、小规模申报表主表
二、小规模纳税人扣额


第一部分    申报表表样和填表说明
一、新增值税申报表表样
    2011年12月19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2011年第5号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市范围内全部增值税纳税人(包括试点增值税纳税人及原增值税纳税人)全部启用新增值税申报表。
    我市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及填表说明也发生了变化。新表样及填表说明详见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申报表填表说明。
 
二、新增项目说明
    与原增值税小规模申报表相比,新表主要变化在于新增了两张附表:
    一是《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在符合按税法规定允许减除应税服务销售额的情况下由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填写。
    二是《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在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抵减应纳增值税的已交税款的情况下,由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填写。目前,允许已交税款的情况仅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的情形。
第二部分    纳税申报资料
一、  填报资料
1、纳税申报表
    包括试点后新纳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原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全部采用新版小规模纳税人报表,具体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3)《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2、未发生销售额减除或抵减税额
    未发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不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未发生可抵减税额,不填报《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3、兼营非试点项目
    纳税人兼营非转型营业税项目的,纳税申报继续采用原营业税申报表结合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用方式。
 
二、纳税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海关进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等;
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以上备查资料中,如涉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备查资料,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进行资料保管和备查。
三、认证与抄报税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或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发票认证和抄报税。
四、电子信息采集
    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按规定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第三部分    新老增值税申报表对比说明
一、小规模申报表主表
    对比新旧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总体框架没有变化,小处有变化。
1、本表第1项,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增加为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扩围试点服务不含税销售额。
2、本表第11项开通了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的填写权限,填写根据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额。
3、在申报表中隐含了看不见的栏次:多缴库,只在电子申报发送时提示。因此导致最终的缴纳数与应缴数可能不一致。
4、本期应退数若不能充抵掉,可以采用申请退库的方法。
二、小规模纳税人扣额
    符合财税(2011)111号文的关于扣额法规定的小规模企业,可以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实际经营中符合税法规定允许减除应税服务销售额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进行特殊户管标识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才能够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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