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鉴证业务 | 税务风险管理 | 财税咨询 | 涉税代理 | 涉税策划 | 海关业务 | 代理建帐记帐
新闻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3个月 政策效果初步显现
发布时间:2011/01/22  阅读次数:2205次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3个月 政策效果初步显现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3个月来,运行平稳,政策效果初步显现,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今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个人所得税法于9月1日开始实施。与此前历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相比,这次改革内容最多,减税力度最大。新个人所得税法不仅大幅度提高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还简化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级次,优化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延长了申报纳税时间。
    新个人所得税法公布后,各级税务机关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积极行动、周密部署,扎实做好新税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在9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相应配套文件,组织召开了贯彻落实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了相关工作,及时完成了统一推广软件修改升级工作。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制定工作方案,扎实开展对税务干部和扣缴义务人的培训工作,及时修改征管软件,协助扣缴单位升级软件,认真开展调研测算,做好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调减工作。河北、宁波、湖南、海南、西藏、宁夏等地地税局向当地政府作了专门汇报。吉林、安徽、湖北、大连地税局主要领导参加本地新个人所得税法贯彻工作会议并在会上讲话。浙江、北京、河北、大连、江苏、山东、青岛、湖南、陕西等地地税局制定了详尽细致的工作方案,确保新税法平稳运行。
    与此同时,税务部门大力开展宣传辅导。新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前后,国家税务总局两次发布答记者问,在总局网站设立专栏,并印制下发120万册学习宣传手册,对新税法及相关政策衔接规定进行解读。各地税务机关与当地电视台、广播、网络、报纸等主流媒体密切合作,采取新闻通气会、实时访谈、在线答疑等形式,开展新税法宣传辅导,及时向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发布政策衔接的操作性规定和注意事项。江西、河南、深圳等地地税局印发了宣传材料,北京、上海、天津地税局加印了税务总局下发的宣传手册,四川、重庆地税局主要领导参加宣传活动,山西、黑龙江、广西、云南、贵州、新疆地税局充分利用多种方式开展宣传。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各级税务机关密切跟踪运行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机关全力以赴、密切跟踪监测,广大税务干部及时辅导、督促扣缴义务人按规定代扣税款。与此同时,积极应对媒体反映的问题,查找工作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解答纳税人的疑问,加强新税法实施的舆论引导。北京、上海、广东地税局领导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新税法运行情况。青岛、厦门、深圳地税局及时回应纳税人诉求,解决纳税人执行新税法遇到的困难。
    目前,从实施情况来看,新税法运行平稳,政策效果初步显现。这次改革力度大,受益面广,兑现了年初国务院领导提出的“政府为老百姓办的第一件实事”的郑重承诺,有效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增加了居民可支配收入,强化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进一步保障和改善了民生,优化了个人所得税制,社会各界反映良好。
    据了解,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将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列入了2012年的重点工作,要求各地税务部门不折不扣地继续贯彻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税制改革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实惠落到实处。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顶部】
  通知公告
  快速通道
  公共信息
交通违规查询 天气预报
公交路线 航班查询
火车查询 IP地址查询
  友情链接
返回首页 | 关于我们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大扬税务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政维嘉楠
电话:0551-65556187 传真:0551-65556187 邮箱:dycta@foxmail.com
地址:合肥市临泉路中环国际广场A2座710室 邮编:230011 皖ICP备11007268号-1

皖公网安备 340102026002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