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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13  阅读次数:1368次
本月是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季度申报期。根据政策规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季申报的月份是:2、5、8、11月,其中5月和11月为按半年申报期。为帮助纳税人正确申报两税,本期《南京税务》专版特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常见的政策误区进行解读。

  自建房产无证也应纳税

  地税稽查人员对某工业企业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自成立以来从未缴纳过房产税,原因是主要厂房是靠租赁使用的。经查账时发现,其“固定资产”明细账上反映该户有少量房产,价值190万元。经了解和现场确认,得知该企业租赁房屋不够用,自己新盖了配套和附属厂房,但没有办“房产证”。企业财务人员认为主要厂房是租赁,属于租赁使用,自己盖的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故无产权,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税务人员向企业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该工业企业自盖的附属厂房虽未办理房产证,没有取得房屋产权,但工业企业是房产的实际使用人,应当照章缴纳房产税。

  无租使用房屋也要缴纳房产税

  最近,受到税务部门查处的胡先生一脸懊恼地说:“真想不到,不交房租使用的房屋也要缴纳房产税。”原来,胡先生的一个朋友前几年出国定居,把南京的一处房产托给胡先生代管,胡先生于是将自己的公司搬入此经营,认为这处房屋是朋友无偿提供的,不交租金,所以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胡先生的公司尽管是免费使用其朋友的房屋,但是,其用于经营的房屋,应当缴纳房产税。

  无形资产地价应计入房产原值

  税务人员本月在对某物流公司进行税务辅导时,发现该企业2011年度的固定资产中自有自用房产原值为561.54万元,无形资产中该房产的土地价值为245万元,该企业2011年应缴纳房产税67749.36元,但企业实际只在5月份根据自有房产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了47169.36元房产税,未申报土地价值部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土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所以,在计算该企业应缴房产税的时候,应将该自有房产的土地价值并入房产原值中。因此该企业应补缴纳该房产土地价值245万元部分的房产税20580元。

  如果该企业该房产土地的容积率低于0.5,可以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从事采摘业务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江宁某农业示范基地从事各类水果、花卉的培育和种植,并长年向市民提供观光和采摘服务。那么该基地是否可以申请免缴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因此,该农业基地中直接用于向市民提供采摘、观光收入的土地面积是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但如果是租赁用地或者取得其他收入的土地则不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闲置土地也须缴纳土地使用税

  近日,税务人员在对某工业企业进行土地使用税缴纳情况检查时发现,企业的财会人员只对已使用的土地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而对那些未开发使用的闲置土地,并没有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的非耕地,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购土地不管使用与否,都应依法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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