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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注意:这两种增值税发票不需要认证!
发布时间:2017/08/12  阅读次数:1013次


自打“营改增”以来,增值税发票的认证就成了让每一个会计人都头疼的问题。现在有了一个好消息:在这两种情况下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用抵扣啦!这么令人振奋的消息,快来看一看!

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根据政策可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因此也不需要进行认证。

政策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也就是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认证。

政策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收到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应直接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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