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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明确
发布时间:2017/06/30  阅读次数:1002次

  据财政部28日消息,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三农”、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称,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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