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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上市公司先增资后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的分析5
发布时间:2011/10/23  阅读次数:1885次
(三)对完善相关税收法规的建议。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不断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明确提出,“要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一直酝酿对企业重组业务的所得税进行规范管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了最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的规范意见。但国税函[2009]285号侧重对股权转让价格的核定,缺少对股权成本计税基础进行调整的规定;财税[2009]59号文件主要针对企业,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并且其进一步细化的《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重组规程”)尚在讨论阶段,在具体税务处理的过程中,各地方局对文件的理解程度、执行口径产生了较大的分歧。为了鼓励企业重组行为的正常进行,同时达到反避税的目的,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对符合或类似当前案例六个特点的“先增资再转让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股权转让形式,对这种交易行为在税收上予以合并看待,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分多步骤进行处理。对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重组行为进行反避税约束即:先增资后转让股权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能够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的;增加注册资本不符合公司法、财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以债权转增资本在规定时限内转让股权的(如债转股本一年之内不得转让股权)。以上三个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一条的,在随后的股权转让中,应当合理调整其股权成本的计税基础。或者出台新的规定,从投资目的、投资双方关系、合作前景的基础上严格审查投资行为真实性,对“假投资”后转让行为,补征土地、房产等投资环节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通过完善相关税收法律政策,解决“假投资”后转让问题,堵塞逃避税行为,杜绝税收流失。

  (四)对完善股权转让相关征管措施的建议。一是建议建立股权转让报告制度,以便于税务部门提前介入辅导,提高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质量。对扣缴义务人确有困难而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要求扣缴义务人在实际支付所得的24小时前报告相关情况,提供《股权转让协议(合同)》、《股权转让股东会议决议》及其他相关材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二是建议进一步完善核定征收管理。对有重大影响的个人股东转让企业股权,且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占资产比重超过一定比例的(如超过30%-35%的);转让收入中包含难以计价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等情况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措施依法进行核定征收。三是建议采取环节控管措施, 加强对分期投入获得股权部分转让成本的审核。对于分期投入获得的股权,在部分转让时以股份加权平均计算转让成本。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投入取得的股权,转让时一般以工商注册登记的出资数额为转让成本,但评估价格明显偏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采用合理方法核定转让成本。四是建议建立联控机制,加强反避税管理。建立异地跨区域的反避税情报交换制度,解决股东收入查实难的问题。

  六、加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实践探索

  针对个人股权转让涉及政策面广、环节错综复杂、信息隐蔽滞后的特点,龙口市地税局建立并推行以“信息采控、分类管控、价格查控和过程联控”为手段的“四控”管理工作机制,有效破解了个人股权转让中存在的“信息难取得、性质难界定、价格难确认、税款难征缴”四大难题,促进了税收管理质效的提升。今年以来,他们针对股权转让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认真总结以前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实践探索,进一步完善四个体系,有效提高了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水平。

  (一)完善组织领导体系。一是依据《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加大力度争取党委政府领导支持,将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纳入社会综合治税重要事项,由分管副市长协调调度税务、工商、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组成股权转让涉税工作领导小组,围绕股权转让涉税信息传递、组织征收等事项进行密切配合,提高了部门协税力度。二是争取并实现由市政府将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纳入到政务督查范围之中,定期对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时下发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和镇区党委政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要求。三是争取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管理规范企业重组 促进经济发展的通知》和《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部门配合加大股权转让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以文件的形式,进一步强化各部门在股权转让交易中的监管职能和协税责任。四是争取各镇区街道办事处将股权转让涉税工作作为支持地税部门挖潜增收的主要措施之一,为基层分局提供最新的企业股权交易信息。

      (二)完善专业化流程体系。一是成立股份制改造和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股权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全市上市公司改造和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工作。二是与工商部门协调,由股权管理办公室派员进驻工商登记大厅,作为股权变更登记的首要环节,收集股权交易信息资料,告知纳税权力义务;三是股权管理办公室对收集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分析,对交易额500万元以上的,组织人员进行约谈及核查,500万元以下的,指派基层分局人员进行约谈和核查;四是约谈核查的重点主要围绕股权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股权计税成本是否真实,对需要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调整计税依据的,依法进行核定和纳税调整,其结果按程序上报审批后,转工商派驻人员,委托工商部门先税后证代征税款。

  (三)完善宣传辅导体系。一是建立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调研制度,由政策法规科牵头组成调研小组,深入基层了解股权转让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撰写调研报告,反馈基层意见和建议,编写案例,指导基层进行实务操作。二是建立VIP重点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辅导制度,接受VIP企业的辅导预约,指定专人上门辅导讲课。三是建立联合宣传制度。与工商、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展政策法规宣传,在办税服务厅、工商登记服务厅、国土资源服务大厅等设立股权转让业务辅导窗口,摆放宣传材料,为纳税人提供直接的咨询辅导服务;四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服务热线及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进行股权转让税收政策的宣传,做到广播电视里常有声有影,报纸刊物里常有专栏专题,网络热线里常有固定链接。

  (四)完善督导考核体系。一是市委市政府将股权转让涉税工作纳入到对相关部门和镇区街道办事处的年终考核,对故意隐瞒涉税信息或在协税护税中推诿扯皮造成税收流失较大的部门进行责任制扣分。二是市局对股权管理办公室、基层分局进行季度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股权转让信息的及时登记、跟踪管理、日常监控、约谈核实等工作的质量。三是以税收执法检查的形式,定期对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情况进行抽查督导,抽查结果,纳入被查对象年终考核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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