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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商赚取中间差价如何进行报税和开票
发布时间:2017/05/06  阅读次数:1097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据此,中间商若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经纪代理”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否则,按转售行为,计缴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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