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可据实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永久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会计制度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形成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3.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税法上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出租财产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这里实质是租赁)、视同销售收入等,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对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不作为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案例说明:企业2008年全年实现收入总额8000万元,含国债利息收入7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20万元、从被投资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38万元;后经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发现有关税收问题如下:
1.12月份转让一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取得收入60万元未作收入处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成本35万元也未转销;
2.12月份向企业职工发放自产货物,成本价20万元,市场销售价格23万元。企业核算时按成本价格直接冲减了库存商品,
3.企业全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45万元。
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8000-7-20-38+23=7958(万元)
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7958×5‰=39.79(万元)
45×60%=27<39.79,准予扣除27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27=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