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有3个企业的范围经营分别为:棉制品初加工;提供粮食烘干服务;鹅卵石粉碎生产。请问在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企业信息表时,这3个企业是作为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来判断属于小微企业的标准吗?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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