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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04/30  阅读次数:1137次

现在正值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的高峰期,在近期的答疑中,很多会员咨询了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与税前扣除相关问题。

首先看一下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也就是说,职工福利费不需要计提,在实际发生时进行账务处理,这一点需要注意,在答疑中了解到有些单位还是在按14%的比例计提福利费。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具体核算内容,可以参考《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职工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的其他支出。

6、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其次,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具体可以扣除的内容,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

1、如果只是计提并但没有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是需要纳税调整的。

2、对于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该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

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福利费用,也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上述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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