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我省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新版普通发票何时启用、具体种类有哪些、如何鉴定真伪?
解答:根据《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国税发〔2010〕78号)规定,我省自2011年1月1日起,全部启用新版普通发票。
新版普通发票的种类有:通用机打发票(含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2种)、通用手工发票(含百元和千元版2种)、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安徽省货物销售剪贴式有奖统一发票(千元版)。
新版普通发票的真伪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鉴定:一是纸张防伪。新版通用手工版发票和通用机打发票使用有色温变无碳压感纸,在书写发票时,各联次书写内容会呈现不同的显示颜色,其中发票联和抵扣联分别显示黑色和蓝色,发票联和抵扣联常温时红色,升温至40度后变为无色,降温后又恢复为红色;通用卷式机打发票采用普通双胶纸;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二是印记防伪。新版通用手工版发票和通用机打发票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左、右两侧中间位置采用无色防伪荧光油墨印制“安徽国税、XX印务”(对应不同发票印制厂家)标记,在荧光灯下可显示出亮红色字样。三是为方便企业和消费者查询辨伪,在发票的背面注明了公众防伪鉴别方式和进一步查询的方法。
问题二:新式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旧式发票专用章使用截止时间?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公告)规定,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在公告发布之前(2011年1月21日)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问题三: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相关定,需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问题四: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规定,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包括: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和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有:
1.税务登记证副本(供查验);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报送2份)
3.税收完税凭证。
问题五:什么是普通发票验旧?普通发票查询结果显示“发票未验旧”与发票真伪有关系吗?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发票验旧”的内容包括:审验发票是否按规定使用,核查纳税人开出的发票金额是否申报纳税。对于企事业单位,要求其定期列出所开具的发票清单,并汇总开票金额,随同使用过的发票一并提交税务机关“验旧”,税务机关则应将纳税人报验的汇总开票金额与其纳税申报表申报的营业额进行‘票表比对’,实现‘以票控税’;对于个体工商户则要求其报验的汇总开票金额与税务机关为其核定的纳税营业额进行“票表比对”,汇总开票金额大于核定的纳税营业额的,当期即应就差额补征税款,并以此作为下期调整应纳税营业额的参考依据;对于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通过税控管理后台对其报送的开票电子数据进行采集认证,即“验旧”,验旧通过的,准予“购新”。
发票未验旧是指纳税人尚未将已开具发票送至税务机关审核,与发票真伪无关。
问题六: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购买方如何处理?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通知》中规定的“作废条件”必须同时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问题七: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还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问题八:纳税人取得《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所列的到付运费、包干费等是否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规定,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不需要认证,通过“四小票”信息采集软件进行汇总申报即可。
问题九:企业发放的三八妇女节或中秋节发放的礼品,能否算是企业职工福利费准予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在节假日发放的物品和现金等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的标准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问题十:2010年12月企业预提费用20万,留作企业报销。2011年1、2、3月份共报销25万,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处理?20万可否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的预提费用应在实际发生的年度内,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该企业在2010年预提的费用,实际支付年度为2011年,故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可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