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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盘亏与毁损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0/10/05  阅读次数:839次

会计处理

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查明原因,发生盘亏和毁损的存货,未经内部管理层批准前,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经内部管理层批准后,按造成损失的原因进行账务处理。

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

属于自然损耗的,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盘亏的存货,收到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计入其他应收款;

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存货短缺或毁损,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非正常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只有管理不善所致的盘亏,进项税才不予抵扣,作进项税转出。

存货盘亏时,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查明原因后,自然损耗部分的进项税允许抵扣,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其进项税应作进项税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经内部的管理层批准后:

借:管理费用

      其他应收款

      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税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

(1)对企业盘亏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对企业被盗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存货损失应将下列证据资料留存备查:

1.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2.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3.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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