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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赠送房屋该如何纳税?
发布时间:2020/10/05  阅读次数:870次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

1.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三十六条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具体是指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直属亲属;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对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赠与、家庭财产分割的行为,涉及的无论是住房还是商铺等,不限定套数、面积均可以免征增值税。

2.政策分析

个人无偿赠送房屋除上述政策中的几种情形外,即使没有取得任何经济利益,也应当视同发生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免。

二、土地增值税

1.政策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赠与”特指: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2.政策分析

属于财税字[1995]48号文中规定的赠与情形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其他赠与行为均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现行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个人认为赠送住房也应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印花税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2.政策分析

除将房屋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外,其余赠与双方均应缴纳印花税。

四、个人所得税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政策分析

除上述赠与行为当事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其余受赠方应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契税

1.政策依据

《契税暂行条例》及《契税法》规定,房屋赠与属于转移房屋权属行为,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2.政策分析

赠与行为中,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权属变更免征契税,其余情形均应当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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