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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的收入总额如何判定
发布时间:2020/07/10  阅读次数:898次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首先要确定收入总额,它不仅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起点,还是判断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等的重要指标,比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计算高新产品占收入比例、软件企业优惠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行业判断、加速折旧企业所属行业判断、西部大开发优惠行业判断以及核定征收企业税额计算等等。企业在具体享受税收优惠或计算核定征收所得税税额时要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一、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明确要求,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三、软件企业优惠享受

享受软件企业“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要求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这里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四、研发费加计扣除行业判断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这些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五、加速折旧企业所属行业判断

2014、2015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企业以及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自2019年1月1日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六大行业以及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考虑到企业多业经营的实际情况,为增强确定性与可操作性,在具体判断企业所属行业时,可使用收入指标加以判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六、西部大开发优惠行业判断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这里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七、核定征收企业税额计算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上述“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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