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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滞报金是行政罚款吗?能否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0/07/10  阅读次数:1008次

最近有会员咨询企业进口货物向海关缴纳的滞报金是属于行政罚款还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向海关缴纳的滞报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下面我们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滞报金?

海关滞报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第四条规定,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应当按日计征,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进境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海关向其按日计征滞报金,即海关仅限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征收滞报金。

海关滞报金能否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那么,海关征收的滞报金是属于行政罚款还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0号)第十条规定,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时,应当向收货人出具滞报金缴款通知书。海关收取滞报金后,应当向收货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附件2.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政策依据

发展改革

 

 

 

 

1.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财综[2004]56号

……

……

……

……

十三

海关

 

 

 

 

46.进口货物滞报金

[1992]价费字293号,海关总署令第128号

 

 

47.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

计价格[1999]1707号,财综字[1996]68号,计价费[1996]1594号

依据上述两个文件的相关规定,个人认为海关征收的滞报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况,即企业因进口货物而向海关缴纳的滞报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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