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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销售退回的财税处理,请看这里!
发布时间:2020/06/09  阅读次数:1269次

一、会计处理

(一)政策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三十二条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 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 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二)政策分析

依据上述政策,企业发生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的,应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

1.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目(已收或应收合同价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等科目(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 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2.结转相关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

应收退货成本(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

贷:库存商品(已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

二、税务处理

(一)政策依据

1.《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一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二)政策分析

结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可见,跨年销售退回的税会差异很大。会计上在销售年度确认的收入是不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而当年所得税上应该全额确认收入;次年发生销售退回时,会计上通过“应收退货成本”“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等科目核算,退回金额和预计不一致的,直接冲减或确认当期销售商品收入,而所得税上,退货年度应按照退货金额冲减退货年度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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