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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医药企业速速开展会计自查~
发布时间:2020/06/09  阅读次数:1269次

今年以来,医药行业黑天鹅频发。今年4月底,康美药业以“会计差错”为由抹掉近300亿货币资金,引来证监会和交易所的重点监管核查,并最终被确认存在重大财务造假行为,其中包括初步查明,康美药业披露的2016至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涉嫌使用虚假银行单据虚增存款、通过伪造业务凭证进行收入造假、部分资金转入关联方账户买卖本公司股票。康美药业事件,实际上也揭开了医药企业普遍存在的收入虚增、单据造假等财务数据的巨大黑洞。

医药企业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终于引来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6月4日,财政部下发通知,决定组织部分监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于2019年6月至7月开展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2019年5月14日,财政部监督评价局会同国家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司,共同随机抽取了77户医药企业检查名单。

根据《关于开展2019年度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8号),各监管局、财政厅(局)将对医药销售环节开展“穿透式”监管。这次检查将全面覆盖医药企业从原料采购、成本核算,到库存管理、营销推广,再到收入确认、发票开具等一系列业务环节。通知还明确,将延伸检查关联方企业和相关销售、代理、广告、咨询等机构,必要时还可延伸检查医疗机构。

因此,77户检查名单之外的企业并不是“高枕无忧”,可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正确的态度应当是,尽快按照财监〔2019〕18号文件列示的检查重点内容开展自查工作,及时查漏补缺。

财监〔2019〕18号文件列示的检查重点包括:

(一)费用的真实性

Ø 销售费用列支是否有充分依据,是否真实发生;

Ø 是否存在以咨询费、会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类发票套取大额现金的现象;

Ø 是否存在从同一家单位多频次、大量取得发票的现象,必要时应延伸检查发票开具单位;

Ø 会议费列支是否真实,发票内容与会议日程、参会人员、会议地点等要素是否相符;

Ø 是否存在医疗机构将会议费、办公费、设备购置费用等转嫁医药企业的现象;

Ø 是否存在通过专家咨询费、研发费、宣传费等方式向医务人员支付回扣的现象。

(二)成本的真实性

Ø 采购原材料时,是否存在通过空转发票等方式抬高采购成本的情况;

Ø 将制造费用分摊至不同药品时,分摊系数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蓄意抬高生产成本的现象。

(三)收入的真实性

Ø 是否利用高开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

Ø 是否将高开金额在扣除增值税后又以劳务费等形式支付给医院等机构;

Ø 或者用于医院开发、系统维护、学术推广等。

(四)其他

Ø 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现象;

Ø 营销人员的薪酬支付是否合规;

Ø 是否存在按购药品数量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销售返点现象;

Ø 库存管理、合同签订、销售发货、款项收取等流程控制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药品空转现象。

企业与会计人员不可等闲视之,会计虚假必然牵涉税收偷逃,不仅违反会计法规定还违反税收征管法等税法规定,轻则罚款,重则负刑事责任。比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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