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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类税收优惠之节能节水、环境保护
发布时间:2020/02/03  阅读次数:1119次

一、企业所得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一)税收政策

1. 《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

(二)优惠内容—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目录》详见财税〔2017〕71号文、财税〔2018〕84号文的附件。

二、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一)税收政策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

(二)优惠内容—三免三减半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目录》详见财税〔2009〕166号文、财税〔2016〕13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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