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鉴证业务 | 税务风险管理 | 财税咨询 | 涉税代理 | 涉税策划 | 海关业务 | 代理建帐记帐
财税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税资讯  
吃货们,关于腌萝卜的涉税处理,了解一下吧
发布时间:2020/01/10  阅读次数:1305次

企业自产萝卜加工成腌萝卜

增值税:自产萝卜制成腌萝卜销售,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的范围,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增值税:财税字【1995】52号明确,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49号,蔬菜初加工范围为:

(1)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

(2)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

*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外购萝卜加工成腌萝卜

增值税:外购的萝卜加工成腌萝卜销售,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

腌萝卜不属于自产的农产品,也不属于在流通环节免增值税的蔬菜范围。

企业所得税: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增值税:财税【2011】137号明确,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拓展:企业外购萝卜加工成萝卜干对外销售,适用农产品初加工免所得税的优惠吗?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财税【2008】149号发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没有要求原料为自产还是外购,只是要求从事目录的业务就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文件明确“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所以,无论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萝卜,加工成萝卜干对外销售所得,都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顶部】
  通知公告
  快速通道
  公共信息
交通违规查询 天气预报
公交路线 航班查询
火车查询 IP地址查询
  友情链接
返回首页 | 关于我们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大扬税务师事务所 技术支持:政维嘉楠
电话:0551-65556187 传真:0551-65556187 邮箱:dycta@foxmail.com
地址:合肥市临泉路中环国际广场A2座710室 邮编:230011 皖ICP备11007268号-1

皖公网安备 34010202600275号